浙江省温岭市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85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单位: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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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列表

摘要

职位数量:   6

招聘人数:   若干

学历要求:   大专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4-04-01

工作地点:   台州

公告详情

为满足全市各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24年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24年温岭市事业单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85名。具体的招聘单位、职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等详见《2024年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或登录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wl.gov.cn/col/col1551604/index.html)查询。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职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3.年龄18至35周岁(1988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期间出生),户籍不限(个别职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与招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资格等条件,以《2024年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为准。

(二)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面向从温岭市入伍后退役的浙江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对象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必须服满两年期限义务兵(非个人原因除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定向招聘仅限1次;凡在服役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定向招聘资格。该职位报考对象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

报考人员与职位之间不存在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情形。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属于《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

温岭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得报考与现单位经费形式相同的职位。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未满服务期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自己的报名、审核状态、缴费等有关情况。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4年3月28日9时-4月1日17时。

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3月28日9时-4月2日17时。

报名系统网址:http://qssy.zjks.com/tyzpwb/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上传使用官方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的本人近期照片。

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人员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选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仅注册不报职位,视作报名无效。

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二)缴费确认

时间:2024年3月28日9时-4月3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并查询是否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规定,每科目考试费为50元。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计划人数3倍的职位,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人数。招聘计划的调整情况将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

因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招聘计划的职位已缴费报考人员,请于4月7日9时-11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改报,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退还考试费。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4年4月23日9时-4月27日15时。

已缴费确认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科目和时间

2024年4月27日

上午9:00—11:30《综合应用能力》

下午2:00—3:3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题,《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题,笔试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与网上报名时一致),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

五、确定技能测试和面试对象

笔试科目中任何一个科目缺考(或0分)者不得进入技能测试和面试范围。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各招聘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技能测试和面试对象:

1.招聘序号029、041、042职位:按招聘职位计划数1:6的比例确定技能测试和面试对象。

2.其他职位:按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如进入技能测试和面试对象末位分数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技能测试和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六、资格复审

技能测试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入围技能测试和面试。

资格复审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实施。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相关证书(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普通高校2024年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网签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2024年毕业的留学人员可先提供国(境)外院校毕业学历学位或学籍证明。

有职业资格要求的职位,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资格复审开始前48小时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技能测试和面试

入围技能测试和面试人员放弃技能测试和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一)技能测试

增设技能测试的职位,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技能测试或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下一环节对象。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结束后,各职位按附件的考试项目和分数比例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合成中每项分数计算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如出现总成绩相同,则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若笔试总成绩再相等的,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也相等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排位前后。

八、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各职位招聘计划数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若有行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执行。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实施,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十、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年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等的计算统一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个别职位特别说明的除外)出生日期以公安机关发放的第二代身份证为准。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

2.报考人员在报名、现场资格审核、体检等环节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3.报考人员同一本毕业证书载明的学历和专业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可以报考,否则不能报考。其中有学位要求的职位,学位须与所要求的学历相对应。

4.报考人员以第二专业或加括号中的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或加括号中的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信网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认证,未取得认证的不能作为所学专业填报。

根据有关规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根据职位需要提出的与学历相对应的专业名称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进行设定,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专业涉及名称更改的,新旧专业可认定为同一专业。报考人员认为自己所学专业与招聘职位的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申请送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并提供充分证据材料,待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增补调整,并以正式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5.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0号),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

6.体检前,已就业者应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取得同意报考证明,如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与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再办理聘用手续,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不能办理聘用手续,并取消聘用资格。

7.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新进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其中,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肿瘤医院聘用人员使用事业报备员额编制,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

8.招聘序号056、071职位,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择岗工作,择岗后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序号056职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组织,招聘序号071职位由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由于体检、考察或公示未能及时结束的报考人员暂不参加择岗工作,此类对象后续择岗工作另行安排。择岗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择岗的,视作放弃聘用,并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9.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10.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2024年毕业的留学人员不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序号005、006、035职位的报考人员,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已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先行报考,不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提供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证明的,取消聘用资格。上述情况,可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1.本次招聘考试笔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我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本次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会同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酌情研究处理。各职位招聘的有关信息、报名手续、招聘进展情况等有关具体问题,请与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直接联系,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敬请广大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招聘公告。

监督电话:0576-86151699

报考政策咨询电话:0576-86010977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76-86145386

附件:

1.《2024年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

2.工作经历证明(样本)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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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wl.gov.cn/art/2024/3/19/art_1551606_59049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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